关于做好2008年公务员16种慢性病补助工作的通知
2008-3-27

 

校内各单位:

    2008年度大连市公务员16种慢性病补助申报工作已经展开,检诊及就医管理与2007年基本相同,现将有关事宜再明确如下:
 
    一、16种慢性病范围及11家定点检诊医院
    1、16种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二期)、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综合症、痛风、甲亢。
    2、11家定点检诊医院包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铁路医院)、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中医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市结核医院。
    二、申报人员范围
    1、已患有慢性病但尚未申报建档的在职及退休职工。
    2、2004年度后,已经申报过慢性病补助但又有新增或变更慢性病种的患者。
    3、2004年度后,已经申报过慢性病补助但需要更换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的患者。
 
    三、办理程序
    1、新增患者及有慢性病种增加或变更的患者:
    ⑴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证自行到大连市11家检诊医院作检诊,由医院开具一式两份的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16种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诊断证明书》);
    ⑵2008年1月8日之前,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分别携带《诊断证明书》到校人事处劳资科与离退休处登记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大连市国家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⑶2008年2月底之前,由本人自行将《审批表》并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报送自主选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登记备案。
    2、更换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的患者:   
    ⑴到原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将备案的《审批表》及《诊断证明书》取回;
    ⑵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分别到校人事处劳资科与离退休处重新登记并填写新《审批表》;
    ⑶2008年2月底之前,由本人自行将《审批表》并附《诊断证明书》报送新选定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登记备案。
 
    四、就医管理
    首次申报慢性病的患者需携带《审批表》及《检诊证明书》、医疗保险证、IC卡到定点医院建立《大连市国家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记录手册》(以下简称《记录手册》),并由本人妥善保管。已建档人员的《记录手册》未使用完时,可在新年度继续使用。
    慢性病患者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购药时,需持医疗保险证、IC卡和《记录手册》。用于治疗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但每次均需使用IC卡结算其费用(无论账户中是否有钱)。不属用于治疗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在非本人定点的医院和药店发生的用于治疗慢性病的费用,不记录在补助范围。患者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结算时要主动提醒结算员输入自己所患慢性病的代码。
    五、其他说明
    1、2004年度后已经申报过的慢性病患者,如果无任何变化,不需要再次填表申报。
    2、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患者的检诊确认和就医,仅限于市六院、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内)。
    3、有新增或变更病种的患者,新增或变更病种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选择仅限于原选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不能再另选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病种为慢性病毒性肝炎或肺结核的情况除外。
    4、本次所有申报人员,请与自主选定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联系询问医院代码和药店代码(包括各连锁药店分店的子代码),要在填写《审批表》登记时准确提供给校人事处劳资科和离退休处。
    5.轨道交通技术学院职工的16种慢性病补助申报,待医保关系理顺后另行通知。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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