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13-5-7

辽人社发[2013]1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现将《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3

   

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职称工作水平、公信力和权威性,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工作

(一)修改完善评价标准和方式方法

1、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经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组织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本行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2、建立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模式。要在稳步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基础上,结合本系列人才的特点,采取量化赋分、面试答辩、考评结合、隐评(完全隐蔽申报人员信息)、业绩评价、分段评审等多种评价模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具备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二)加强评审(聘)委员会管理

3、加强“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建设。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于5月底前,继续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入“评委库”。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聘)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4、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聘)委员会。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评聘委员会。各高级评审(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专家评审(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各中、初级评委会参照执行。

5、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部门)、地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专业一律不得受理;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推荐单位、部门和地区相关人员责任;各评委会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参评人员的材料必须经过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双重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提交到评委会评审。

6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组织评审(聘)前5个工作日,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科组设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所需专家数量和参评人员名单等。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抽取评审(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书》,批准成立本年度评审(聘)委员会,确定例会时间。

7、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评委会例会时间表,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例会的,必须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和新例会时间等,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8、各评审(聘)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通过比例内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9、各评审(聘)委员会例会期间要邀请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评委(聘)会评审结果无纪检监督员签字的,不予核准。

10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在评审(聘)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不含高等学校)。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11、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

(三)严格规范申报程序

1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聘)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13、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审(聘)委员会。各系列评审(聘)委员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14、继续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15、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6、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工作。从2013年开始,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四)其他相关规定

17、继续实行“辽人社职”字文号,统一下发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各市和绥中、昌图两县可参照执行。

18、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

19、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可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20、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21、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

22、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23、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25关于少先队辅导员职称申报评审。为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人社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精神,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指导开展队会课的质量以及获得少先队工作方面的奖励和研究成果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

26、开展民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共同组建“辽宁省民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选择1-2所民办高校分别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试点,开展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标准、方式方法由试点院校提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其他民办高校仍按原来模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27、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市和各单位要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向在我省重大项目和重点支柱产业发展建设中涌现出的各类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28
、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工作“直通车”,积极为重点企业提供服务。针对省内具有重大影响、对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业,经过企业申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行职称评审工作“直通车”,即根据企业的行业归属和实际需要,开展评审工作。

29、积极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对全省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30、中直驻辽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31、凡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时间从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参加全国和省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该资格考试时间起计算。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32、各市、省直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对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的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调动积极性为原则,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已超过结构比例最高限额的,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调整。

33、认真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聘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文件及人员名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本层级的最低等级。

34严格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现正常化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评定核准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核准一次。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要按规定程序,于7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申报,要在各市及市属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完成后进行;事业单位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评定核准工作,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先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方可申报参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评定核准工作。

35、严格高等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及数额,制定年度评聘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工作方案中需明确本校目前空余岗位数额,年度各级各类竞聘岗位的数额及条件,评聘委员会的组建,评聘工作程序、形式等方面内容。各高校的学科评议组专家和评聘委员会委员,均须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抽取产生。评聘工作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聘)。评聘结果须于7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核准聘用结果。未按要求开展评聘工作的,不予核准。

三、关于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工作

(一)严格职称考试管理

36、加强职称考试的综合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 448号)要求,各级职称考试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13年度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强化职称考试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力度,及时公布考试结果和发放合格证书。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37、严格参加职称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报名条件,严格做到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条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38、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等考试中,都要认真组织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39、严肃考试和考场纪律。各市、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宣传关于职称考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各职称考试组织机构,要切实做好监考人员的配备和考前培训工作,严格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安全。

40、建立健全违规违纪信息档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考场和考试纪律,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取消其考试资格,记入违规违纪信息档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41、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贯通衔接工作。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我省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相应职务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确保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证书管理

42、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任何人或部门不准以国家和省的名义,制证、发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证书的,发证机关要注意保存,不得丢失、销毁或挪做他用。

四、积极稳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43、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五、有关要求

44、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要制订详实的工作计划,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职称工作;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审(聘)工作的协调、指导;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和检查。

45、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规定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后予以答复。

46认真做好职称工作的信访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要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严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辽人社[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接待、处理职称工作的信访事宜;对交办、批转的职称工作信访事项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调查结果。

47、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均结合历年来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48、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2013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2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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