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教职工因购房、购车、出国等情况需开具收入证明越来越多。随着开具收入证明工作的不断规范和细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开具收入证明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就教职工开具收入证明事项说明如下:
1. 原则及要求
组织人事部劳资科依据教职工本人当月(或上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开具收入证明。
如除以上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个人需到发放单位开具其他收入情况证明。
收入证明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确有困难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书。
2. 收入证明格式
如银行或其他代办机构要求收入证明的固定格式,教职工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收入证明的固定格式(到银行或代办机构索取)。
因出国需中英文格式的收入证明者,如对方有固定的中英文格式收入证明,请同时提供。
如对方无固定格式的收入证明,组织人事部劳资科将按照学校统一格式开具证明(中文格式)。
3. 出国担保
如系为别人出国做担保,原则上由担保人亲自办理,如确有困难需被担保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担保人的授权书(同意为某人担保的说明)和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用于出国担保的收入证明无需个人提供固定格式。
组织人事部劳资科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客观、负责的原则,如实开具个人收入证明。个人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