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的补充说明
2011-7-14

 

大交大人字[2008] 7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大连铁道学院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的通知》(连铁院[2001]70号)文件, 现就我校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工作时间的界定。截止报销之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方可按规定报销。
    二、探望对象的界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按连铁院[2001]70号文件规定报销;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比照探望父母的报销,若其路费不超过探望父母的据实报销,若超过探望父母的,按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超出的部分自理。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报销一次。以当年为准,之前三年没有报销过的方可报销。
    四、连铁院[2001]7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工资额计算基数”现指职工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
    五、报销的票据须规范(时间、路径等符合规定),凡提供不在规定范围内的票据(如机票、火车卧铺票等)报销的,需提供同程火车硬座或船票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的票价标准。
    六、在探亲过程中乘坐的出租车、短途车车票和行李托运费、购票手续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人 事 处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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